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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卖

作者:伯特兰·罗素返回目录加入书签投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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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人们把有体面的妇女的德行当作一件极重要的事看待,那么,婚姻的制度必得用另一种制度去补充,这种制度其实可以算是婚姻的一部分,即卖淫的制度。人人都熟知勒基的那一段有名的文字,在那里面,勒基说娟妓是保护家庭洁净和我们的妻子女儿清白的工具。他文字中的情感是维多利亚时代的,他描写的方式是旧式的,但是他所说的事实是不能否认的。他的文字激怒了道德家们,因而遭到他们的贬斥,但是他们并木知其所以然,他们对勒基所说的也没法证明是不正确的。道德家们断言——当然是十分正确地——假如男子都遵从他们的教训,世上就不会有卖淫那回事;但是他们自己知道,人们是不会听他们的;因此,假如人们听他们的话又会怎样,这些后文我们就用不着讨论了。

    卖淫的需要,是从一种事实而产生的:许多男子或者没有结婚,或者远离妻子出外旅行,这类男子既不甘心节欲,而在习俗上讲究德行、贞操的社会里,他们又找不着良家妇女可以受用,所以卖淫的需要就产生了。因此社会把某种妇女分离出来,以满足那些男性的需要。社会承认这种需要固然可耻,但又不敢让这种需要完全得到满足。捐妓的好处不但在于随要随有,而且在于她除了她的职业以外没有其它的生活,因而不难隐藏面目;而嫖妓的男人也仍然可以堂堂皇皇地去见他的妻子、他的家庭和他的礼拜堂。但是,她,可怜的女子,虽然她尽了义务,虽然她保护了人们妻子女儿的贞洁以及教会执事的表面的德行,仍然到处为人们所贱视、被人们认为是社会的败类,除了营业以外,不许和常人有任何来往。这种明显的木公平,从基督教胜利的那一天开始,一直持续到今日。娼妓真正有罪的地方,是她完全暴露了道德家们说教的空洞无力。像佛洛伊德的检查员所发表的意见一样,娼妓必须被放逐到无意识者之列。因此,像这类被逐者必然会做的那样,她无意中会向社会复仇泄愤。

    但是最重要的,午夜街头我听着

    年轻妓女的诅咒

    裂碎新生婴孩的啼泪

    并用瘟疫伤害婚姻的枢车

    但是卖淫并木是自来就受人轻视或见不得人的。事实上,它的来源实在是最崇高不过了。起初,妓女是用来献给男神或女神的一种女祭司,她给过往的陌生人服务的时候,是在做一种礼拜上的动作。在那时,她受着尊敬的待遇,男子们虽然用她,但也敬重她。古代基督教的著作家们在许多篇幅内写满了痛斥这种制度的文字,他们说这种制度表示了异教的荒淫,并指出了它起源于撒旦的诡计。因此,基督徒封闭了她们的庙宇,卖淫就在各处成为以前许多地方已经成立的那种事情,即是为利益起见而成立的一种商业化的制度——当然不是为娟妓的利益,而是为奴役她们的主人的利益,因为不到最近的时代,私人营业的娼妓——这是现今的惯例——还是稀罕的例外,大多数是在妓院、浴室,或其它不名誉的地方。在印度,从宗教的卖淫到商业的卖淫的过渡,还未完全完成。梅约女士即“我的第二祖国印度”的作者,她就把宗教的卖淫的存在援引为她反对印度的原因之一。

    除了某些地方之外,现在卖淫的制度似乎渐渐衰微,无疑地,这一部分是因为现在妇女的职业比以前增多,另一部分是因为现在妇女愿意和男子发生婚外关系的也比从前增多——这种关系的动机并不是商业的,而是出于自愿的。然而,我不以为卖淫的制度可以完全废除。譬如,以水手为例,他们在经历远航之后登岸的时候,不能期望他们有足够的耐性,慢慢地向只是出于爱情才和他们亲近的妇女求爱。或再拿大批婚姻不幸而又惧内的男人为例:当他们离开家庭的时候,他们就要去找舒适与解放,并且希望心理上一点顾忌都没有才痛快。然而,确有重大的理由要把卖淫减少到最小的限度。卖淫有三个最受人攻击的地方:第一,社会公共卫生上的危害;第二,妇女心理上的损害;第三,男子心理上的损害。

    健康上的危险,是三个理由中最重要的。自然,花柳病的传染,大部分是由娟妓而来的。用娼妓登记和政府检验来对付这个问题的企图,在纯粹的医学观点上,未曾发生很好的效果,而且因为这种办法容易使警察滥用职权,欺压娼妓,甚至有时无心卖淫的妇女也会因为一不留意而堕入法律上娼妓的定义里。假如人们不把花柳病看作是罪恶的正当处罚,则抵抗花柳病的办法可以比现在更有效力。事先的预防可以大大减少这种病的可能性,但是人们以这种知识会鼓励作恶为理由,竟觉得普及宣传这种预防的具体办法是木合适的。那些患有花柳病的人,又每每因为怕羞而拖延不治,因为这类疾病总是被认为可耻的。现在社会上对于这种病的态度已经比从前好了许多,如果能再进一步加以改进,花柳病还可减少许多。不过,只要卖淫的制度存在一天,它总是一个传播比别的疾病都要危险的花柳病的途径,这是很显然的。

    就目前所存在的卖淫制度而言,它当然是一种很不好的生活方式。本身生病的危险就使卖淫成为像在白铅内工作一样危险的行业。再则它的确是一种败坏德性的生活,娼妓的制度容易使人懒惰而过份地纵欲。此外它还有一个严重的缺点:娼妓每每被人所轻视,就连她的主顾也许会认为她是卑污的。卖淫的制度是一种违返人类天性的生活——完全和尼姑的生活违悻天性相类似。因为这种种的理由,基督教国家中现存的卖淫制度,实在是一种非常不好的事业。

    在日本,事情就显然完全不同了。卖淫是被承认而且被尊敬的一种事业,甚至于有父母要求女儿当娼妓的。通过当娼妓来赚取嫁资的,比比皆是。据有的权威说,日本人对于梅毒有半免疫性的特征。因此,日本娼妓的职业不如别处道德更为严格的地方那样卑贱。显然,如果一定要有卖淫,那么,它的存在与其采用我们在欧洲所熟识的方式,还不如采用日本的方式。一个国家的道德标准愈严格,则那个国家里娼妓的生活愈卑下,这是很明显的。

    要是一个男子嫖妓成为习惯,那会对他的心理产生不良的影响。他渐渐就会觉得,一个人要xìng交时,用不着去求对方的欢心。假如他尊崇通常道德上的典则,则他对与他发生过性关系的妇女,就会有轻视之心。这种心境在婚姻上的反应,可以是非常不幸的:对婚姻和卖淫持有类似的见解,固属不幸;反之,把婚姻和卖淫截然分开,也属不幸。有些人要是对一个女子深深爱慕并尊崇,就不能产生与她xìng交的欲望。依弗洛依德派学者的意见,这是因为俄底浦斯情结的作用,但我想这多半是因为他们心中想把娼妓和这类妇女截然分开的缘故。许多男子、尤其是旧式的男子,虽然不至于这样极端,却过分地尊敬他们的妻子,这种态度使得她们心理上有如贞女,不能去享受性的乐趣。反之,假若男子猜想他的妻子和娼妓相类似,结果就会产生相反的坏处。他会忘却xìng交需要两方面都情愿才能发生,并且事前应当先经历一番求爱的手续。于是他粗鲁地野蛮地对待他的妻子,从而引起她一种很难消除的憎恶心理。

    经济的动机要是闯进了性的范围,其结果多少总是有害的。性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双方的愉快,只有双方出自自愿的行动才能实现。如果不是这样,则其中一切可贵的地方都没有了。在这样亲密的关系上,若只是使用别人,实在是不把人看成人;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才是一切真道德的基础。对于一个有情感的人来说,这样的举动是没有任何诱惑力的。假如我们单凭肉体冲动的力量去强行性的关系,事后我们多半要后悔的;一个人悔恨懊恼的时候,对于价值的评判就会紊乱。这道理自然不单是对卖淫而言,对婚姻也是如此。结婚在妇女来说是最为普通的生活方式,而在婚姻中妇女所受的木如意的xìng交的总量,恐怕比娼妓遭受的还更多。性关系中的道德,要是没有迷信的成份搀杂在内,其要素应该是尊敬对方的人格,不忍利用对方作为满足自己个人欲望的工具,而不考虑到他或她的愿望。纵使娼妓被人尊敬,花柳病的危险消除了,卖淫仍然是不好的,就是因为它犯了违背这个原则的罪。

    蔼里斯在他的很有趣的卖淫研究中,提出赞成卖淫的理论,我不相信他的理由是充分的。他以研究狂欢会为出发点,这种狂欢会通行于古时大多数文明国家里,来给人们肆无忌惮的行动一个出路,这些行动在平时是被节制着的。根据他的意见,卖淫的制度是从狂欢会演变来的,现在娼妓的作用有些地方还像那种狂欢会的作用。他说,许多男子在循规蹈距之中,在习俗婚姻的礼教限制之下,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这些男子在间或嫖妓的过程中寻着一条出路,认为这倒是他能得着的比较不受社会反对的发泄性欲的方法。不过在根本上,这个理论和勒基的理论是一样的,只不过形式上比较现代些罢了。性生活不受拘束的妇女,容易像男子一般地表现出蔼里斯说的那种冲动;如果妇女的性生活解放了,那么男子就可得到这种冲动的满足,而无须去结交纯粹以金钱为目的的专营此业的妇女。这实在是从妇女的性解放上可望得到的一个大好处。就我所能观察的而知,对性的见解和情感不服从旧时禁令的妇女,在婚姻方面,比起维多利亚时代,能够得到更充分的满足,也能给予对方更充分的满足。凡是旧式道德衰落了的地方,卖淫的制度也就同时衰落。从前不得木偶涉娼门的青年,现在能和他同类的女子发生自由自愿的关系,这种关系不纯粹是肉体上的,与肉体同样重要的心理成份也包含在内,而且每每双方都有很热烈的爱情。从真正的道德观点来看,这实在是比以前的制度进步了许多。道德家们都觉得可惜,因为这种制度更不容易掩藏,不过德行的堕落不应该传到道德家的耳朵里这件事,归根到底,不是第一条道德原则。青年之间的自由,在我看来,完全是一件可喜的事,它会产生出一代无兽性的男子和不吹毛求疵的妇女。那班反对新自由的人,应该老老实实地明白这个事实:他们实际上是在拥护卖淫的制度,把这种制度当作一种泄压阀,想用它去抵消那严厉得不近人情的礼教的高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