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份背后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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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有些人把它看得非常重要,不惜一切也要争取到相应的名份。而有些人却对此极为漠然、淡然,不置可否、极不重视。特别是现代,在一些同居关系的男女之间,甚至冠冕堂皇的公开宣称,只求感情的真实,不讲名份的有无。这实际上陷入了一个法律上的误区。从而也在现实生活中,常出现很多当事人因权利的缺失,而导致个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悲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那么什么是名分呢?它究竟代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们说,名份的背后隐含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得到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强力支持、由法律界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法律关系事关重大,绝不可淡然视之!
关于名份之说,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孔子和其学生子路的一段对话。此对话出于论语。子路篇第十三。第三章,内容如下: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先正其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也就是说,做事必先正其名,名份不正,道理就讲不通,道理讲不通,事情就做不成,事情做不成,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维持,法律制度难于维持则刑罚就不公平,刑法不公平则老百姓就不知该如何行事。所以,做事的人必须先正其名份,这样才能使道理讲得通,道理不仅要能讲得通,还必须能够行得通,所以,君子对于自己的言行,是必须要非常认真负责,而决不会马马虎虎对待的。
从上面孔子的言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名份在做人做事的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重要位置。而在现代,正如前之所述,真正隐藏在名份背后的,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是特定的社会秩序,是国家用强制力保护的对权利义务的界定。所以说,名份是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的法律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质性内容,而决不是可有可无的虚名、浮名。
设若一对夫妻,出于某种原因,把自己的子女送与他人收养,收养关系一经法律认可,即宣告成立。而此时,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即自行解除,亲生父母和其子女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监护与被监护、相互间的抚养与赡养、以及遗产的相互继承等等关系,都随亲子关系的解除而自行中断。即便送养者与收养者在日后的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把该子女相约为共同的子女。但在法律意义上,该子女也只有一种亲子关系存在,即只和其养父母具有法律明确界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和其亲生父母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其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对该子女就相关问题曾做出过某种约定、协议等,一旦发生纠葛,则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不属于婚姻家庭法律调整的范畴。
由此可见,尽管该子女和自己的生身父母具有自然意义上的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法定的亲子关系。但送养关系一经成立,并被法律所认可,名份就会发生变化,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在日后对该子女诸多问题上的话语权、抚养权、监护权、决定权、赡养权、继承权等也必然会随之发生了转移。而所有这些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化,都是伴随着送养行为的确立,而自然让渡过去的。若想变更这种法律关系,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经达到法定年龄的该子女的同意,即取决于双方和该子女的自我选择,并最终取得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上述法律关系的变更,需要新一轮的名份的转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让渡。而在这个新的转移和让渡过程中,该子女的意志无疑是决定因素,而最终的权威认定则是法律。
再设若,某公民在选择自己配偶的过程中,合法与否?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最终也是取决于该公民和其配偶之间是否具有法律认可的名份。某些口头约定也只有在双方履约守信、共同认可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了很多内容,如男女平等、相互忠诚、相互扶养、财产共有、人身权、居住权、姓名权及性的权利等等。尽管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把配偶权列入婚姻权利之中,但是夫妻相互忠诚原则的规定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实质上是对夫妻相互拥有配偶权的肯定。而上述这些,无一不和名份密切相关。夫妻关系首先是一种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关系、相互扶养、互助关系等,都是依附于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名份存在,所有夫妻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都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譬如,两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男女,若一方对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如物质的、精神的、感情的、心理的和人身的等诸方面进行了不法侵害,那么,这种同居关系是否属合法婚姻,则会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这在对两者的法律干预方面,会有着泾渭分明的显著区别。比如说:当一方和其他异性缔结了婚姻,那么这种婚姻的合法性,除下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效条件外,最重要的还直接取决于该当事人是否未婚。特别在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为合法婚姻的现阶段,更是如此。如果是已经拥有合法婚姻,当事人又和他人缔结婚姻,那么第二次婚姻就是无效婚姻,必须依法解除,并视具体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重婚罪的,要接受刑法的处罚。而且还需视具体情况,对被害人承担必要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若此当事人并未和其同居的异性结婚,那么其所缔结的婚姻就是合法的婚姻,就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此时,前述同居关系则属非法,必须依法解除,否则,亦当负法律责任。
由上述事例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名份对每一个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实质性内容。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能否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有效保护。所以,对这种蕴涵着国家强制力为屏障的法律关系的名分的取得,我们千万不可等闲视之、漠然视之。不然,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我们将很可能难以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救济,从而将可能致使我们在经济利益、亲情关系、社会信誉、身心健康、甚至前途命运等诸方面蒙受重大的损失。
所以说,名分问题,事关重大,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名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有些人把它看得非常重要,不惜一切也要争取到相应的名份。而有些人却对此极为漠然、淡然,不置可否、极不重视。特别是现代,在一些同居关系的男女之间,甚至冠冕堂皇的公开宣称,只求感情的真实,不讲名份的有无。这实际上陷入了一个法律上的误区。从而也在现实生活中,常出现很多当事人因权利的缺失,而导致个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悲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那么什么是名分呢?它究竟代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们说,名份的背后隐含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得到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强力支持、由法律界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法律关系事关重大,绝不可淡然视之!
关于名份之说,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孔子和其学生子路的一段对话。此对话出于论语。子路篇第十三。第三章,内容如下: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先正其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也就是说,做事必先正其名,名份不正,道理就讲不通,道理讲不通,事情就做不成,事情做不成,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维持,法律制度难于维持则刑罚就不公平,刑法不公平则老百姓就不知该如何行事。所以,做事的人必须先正其名份,这样才能使道理讲得通,道理不仅要能讲得通,还必须能够行得通,所以,君子对于自己的言行,是必须要非常认真负责,而决不会马马虎虎对待的。
从上面孔子的言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名份在做人做事的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重要位置。而在现代,正如前之所述,真正隐藏在名份背后的,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是特定的社会秩序,是国家用强制力保护的对权利义务的界定。所以说,名份是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的法律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质性内容,而决不是可有可无的虚名、浮名。
设若一对夫妻,出于某种原因,把自己的子女送与他人收养,收养关系一经法律认可,即宣告成立。而此时,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即自行解除,亲生父母和其子女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监护与被监护、相互间的抚养与赡养、以及遗产的相互继承等等关系,都随亲子关系的解除而自行中断。即便送养者与收养者在日后的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把该子女相约为共同的子女。但在法律意义上,该子女也只有一种亲子关系存在,即只和其养父母具有法律明确界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和其亲生父母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其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对该子女就相关问题曾做出过某种约定、协议等,一旦发生纠葛,则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不属于婚姻家庭法律调整的范畴。
由此可见,尽管该子女和自己的生身父母具有自然意义上的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法定的亲子关系。但送养关系一经成立,并被法律所认可,名份就会发生变化,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在日后对该子女诸多问题上的话语权、抚养权、监护权、决定权、赡养权、继承权等也必然会随之发生了转移。而所有这些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化,都是伴随着送养行为的确立,而自然让渡过去的。若想变更这种法律关系,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经达到法定年龄的该子女的同意,即取决于双方和该子女的自我选择,并最终取得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上述法律关系的变更,需要新一轮的名份的转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让渡。而在这个新的转移和让渡过程中,该子女的意志无疑是决定因素,而最终的权威认定则是法律。
再设若,某公民在选择自己配偶的过程中,合法与否?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最终也是取决于该公民和其配偶之间是否具有法律认可的名份。某些口头约定也只有在双方履约守信、共同认可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了很多内容,如男女平等、相互忠诚、相互扶养、财产共有、人身权、居住权、姓名权及性的权利等等。尽管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把配偶权列入婚姻权利之中,但是夫妻相互忠诚原则的规定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实质上是对夫妻相互拥有配偶权的肯定。而上述这些,无一不和名份密切相关。夫妻关系首先是一种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关系、相互扶养、互助关系等,都是依附于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名份存在,所有夫妻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都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譬如,两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男女,若一方对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如物质的、精神的、感情的、心理的和人身的等诸方面进行了不法侵害,那么,这种同居关系是否属合法婚姻,则会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这在对两者的法律干预方面,会有着泾渭分明的显著区别。比如说:当一方和其他异性缔结了婚姻,那么这种婚姻的合法性,除下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效条件外,最重要的还直接取决于该当事人是否未婚。特别在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为合法婚姻的现阶段,更是如此。如果是已经拥有合法婚姻,当事人又和他人缔结婚姻,那么第二次婚姻就是无效婚姻,必须依法解除,并视具体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重婚罪的,要接受刑法的处罚。而且还需视具体情况,对被害人承担必要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若此当事人并未和其同居的异性结婚,那么其所缔结的婚姻就是合法的婚姻,就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此时,前述同居关系则属非法,必须依法解除,否则,亦当负法律责任。
由上述事例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名份对每一个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实质性内容。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能否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有效保护。所以,对这种蕴涵着国家强制力为屏障的法律关系的名分的取得,我们千万不可等闲视之、漠然视之。不然,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我们将很可能难以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救济,从而将可能致使我们在经济利益、亲情关系、社会信誉、身心健康、甚至前途命运等诸方面蒙受重大的损失。
所以说,名分问题,事关重大,万万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