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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还有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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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新闻网4月11日消息:深圳清理8万治安高危人员。治安高危人员就是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具体包括流入我市、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没有正当职业,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特别是经常昼伏夜出,有群众举报,具有现实威胁的人员。

    深圳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我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的。一个人长期呆在一个地方难道一定要有理由?我喜欢这个地方是不是理由呢?我只要能在这里生存下去,不做违法的事,你凭什么把我赶走?什么叫“行踪可疑”?这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这让我想起了当年轰动一时的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的事件。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刚从大学毕业两年的孙志刚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治安人员觉得他“行踪可疑”把他抓到广州黄村街派出所。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最后被法医断定是被殴打致死。

    什么叫“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这个人对到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安全的威胁在哪里?是抢了还是偷了?如果仅仅是怀疑,就把人家赶走,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的那条法律呢?现在公安机关在抓到犯罪分子后,在法院还没有宣判之前,法律上都只能说犯罪嫌疑人。而一个并没有犯罪的人却因为某人的主观怀疑就不能够享受一个公民的正常的在外地的居留权利。这算不算违法呢?

    再说“有刑事犯罪前科”以前犯过罪并不等于以后就一定还会犯罪,更不等于这个人终生都可能是坏人,一辈子也不能放松对他的警惕。这就像当年极左时期的所谓“摘帽右派”再摘帽也是一个坏人。

    至于说到“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什么叫“正当职业”?现在社会赚钱的途径多样化,坐在在家里吃利息能生存,炒股也是一种生存方式。至于一些年轻人坐在家里通过网络赚钱的方式那更是五花八门,让许多人闻所未闻。这些人按照传统观念是没有正当职业,但这又怎么样呢?一个人能够不违法地赚到钱,为什么一定要有正常职业呢?我为什么一定要把赚钱的方式告诉你呢?

    “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特别是经常昼伏夜出,有群众举报”这更是无稽之谈。每个人的生活规律都不一样,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规律的权力。现在许多年轻人都是夜猫子,他们喜欢这样的生活,喜欢昼伏夜出,喜欢通宵上网吧,去卡拉ok。难道这也犯了哪门子法?“一些群众举报”这要看举报什么,如果是举报犯罪,那公安机关不是把他赶走就了事,而是调查清楚,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如果是举报和自己的生活规律不一样,那公安机关有什么权力把人家赶走呢?

    深圳公安机关的主观动机不能说不好,但我们是法制国家,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都要依法行事。不能为了图省事,不加区分,一棍子把所有的怀疑对象都打死。如果全国各个地方都像深圳这样,是不是这些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要么就把他们赶尽杀绝,要么就把他们赶到国外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