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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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11年3月8日为星期六,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如果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如果企业规定星期六为正常工作日的,则应给妇女放假半天。
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以下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xx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2011年3月8日为星期六,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如果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如果企业规定星期六为正常工作日的,则应给妇女放假半天。
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以下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xx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