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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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效率,推进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勤政廉政、高质量的行政运作体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红河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行政效能监察以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战略部署为指导,紧紧围绕绿春县的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力促进政府行政工作廉洁、务实、高效。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使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精神面貌明显变化,服务意识明显强化,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公众明显满意,为有效贯彻落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政府廉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勤政高效,着重解决盲目决策、暗箱操作、政令不通、推诿扯皮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一是服务中心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抓住影响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二是程序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负责所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三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估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查纠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立足于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解决好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关系,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五是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坚持公开受理投诉、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组织评议、公开评议结果。认真接受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三、主要对象和工作内容
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第一责任人、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督促检查影响政府形象、影响行政效能、影响经济发展的不良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不作为、不正确作为和迟缓作为等现象。具体表现为:
(一)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重大任务及重要指示行政不作为或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行政行为不规范,审批程序、收费依据等不公开,乱审批、乱收费等行为。
(三)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造成群访事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酿成安全责任事故或使国有资产流失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
(六)办事效率低,工作推诿、敷衍塞责,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事项、时限及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七)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行为。
(八)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九)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立项审批、质量、效率、效益和资金等管理不善的行为。
(十)其它行政效能监察所涉及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主要方式和要求
(一)检查形式。检查的对象、时间和内容由监察机关根据政府的要求、群众投诉及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立项,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效能监察,同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进行检查。被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搞好配合。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另外,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加大查纠力度。
(二)监察手段。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能,依法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函询。对一般问题,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立案调查的,依法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暂予扣留、封存资料等措施,查清事实,监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诉渠道。通过电话投诉、网上投诉、行风热线、领导交办、人民来信来访等方式,搞好投诉工作。县监察局设立投诉中心和投诉电话,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投诉窗口,并通过媒体将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继续发挥行风评议、行风热线和人民来信等投诉渠道作用,抓好各级领导批办件的查办。对投诉的问题,要做好登记、批转、立案等工作,限期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四)结果运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支持改革者,保护干事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查处违纪违法者,追究诬告者。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通报表扬。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水平、绩效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对在行政效能监督检查、评估评议、投诉举报中发现部门或个人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整改;(2)对领导班子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可单处,也可并处。被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优资格。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效能告诫;(3)通报批评;(4)停职检查或调整工作;(5)纪律处分。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可单处,也可并处。被追究责任人在一年内,受到(2)、(3)、(4)任何一种责任追究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受到(5)责任追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在本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调整其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各部门紧密配合,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同时,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每年要重点查办、处理几起有影响的案件。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每年选1至2项有针对性的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年底要有专题报告。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效能监察工作,密切配合监察机关,深化各项改革,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效率,推进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勤政廉政、高质量的行政运作体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红河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行政效能监察以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战略部署为指导,紧紧围绕绿春县的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力促进政府行政工作廉洁、务实、高效。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使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精神面貌明显变化,服务意识明显强化,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公众明显满意,为有效贯彻落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政府廉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勤政高效,着重解决盲目决策、暗箱操作、政令不通、推诿扯皮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一是服务中心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抓住影响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二是程序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负责所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三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估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查纠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立足于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解决好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关系,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五是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坚持公开受理投诉、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组织评议、公开评议结果。认真接受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三、主要对象和工作内容
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第一责任人、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督促检查影响政府形象、影响行政效能、影响经济发展的不良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不作为、不正确作为和迟缓作为等现象。具体表现为:
(一)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重大任务及重要指示行政不作为或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行政行为不规范,审批程序、收费依据等不公开,乱审批、乱收费等行为。
(三)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造成群访事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酿成安全责任事故或使国有资产流失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
(六)办事效率低,工作推诿、敷衍塞责,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事项、时限及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七)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行为。
(八)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九)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立项审批、质量、效率、效益和资金等管理不善的行为。
(十)其它行政效能监察所涉及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主要方式和要求
(一)检查形式。检查的对象、时间和内容由监察机关根据政府的要求、群众投诉及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立项,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效能监察,同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进行检查。被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搞好配合。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另外,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加大查纠力度。
(二)监察手段。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能,依法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函询。对一般问题,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立案调查的,依法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暂予扣留、封存资料等措施,查清事实,监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诉渠道。通过电话投诉、网上投诉、行风热线、领导交办、人民来信来访等方式,搞好投诉工作。县监察局设立投诉中心和投诉电话,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投诉窗口,并通过媒体将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继续发挥行风评议、行风热线和人民来信等投诉渠道作用,抓好各级领导批办件的查办。对投诉的问题,要做好登记、批转、立案等工作,限期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四)结果运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支持改革者,保护干事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查处违纪违法者,追究诬告者。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通报表扬。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水平、绩效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对在行政效能监督检查、评估评议、投诉举报中发现部门或个人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整改;(2)对领导班子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可单处,也可并处。被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优资格。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效能告诫;(3)通报批评;(4)停职检查或调整工作;(5)纪律处分。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可单处,也可并处。被追究责任人在一年内,受到(2)、(3)、(4)任何一种责任追究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受到(5)责任追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在本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调整其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各部门紧密配合,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同时,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每年要重点查办、处理几起有影响的案件。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每年选1至2项有针对性的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年底要有专题报告。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效能监察工作,密切配合监察机关,深化各项改革,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