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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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下面几个:
一、立法强制力不够,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困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家和各省有关部门都对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作了具体与明确的要求,即所有企业均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上,参保率低一直是困扰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发展的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在规范这种关系时除劳动法部分条款外,主体依靠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来调整和规范,由于行政规章约束力不如法律,用它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显得极为脆弱:1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事业的管理无法做到依法行政,对养老保险行为的是与非不能依法确认,处罚也缺乏力度。2政府与被保险人之间养老保险有关争议时,裁定无“法”处理。
政府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义务无法强制履行,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权利也不能依“法”得到保障。使得劳动者对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失去信心。多年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中组织了实施,而非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极小,收缴率连续下降,除受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外,主要原因还是立法滞后,无“法”可依,导致处罚不力,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任意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有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赤字运作。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滞后,已经影响到了养老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企业职工的养老钱,经办机构承担的是服务养老保障事业的社会责任。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征收的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这样虽然保证了基金安全,也保障了各种待遇的支付,但压缩了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间。多年来,受统筹范围的限制,各地的基金支出、结余差别较大,集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督查处等权力于一身,权力高度集中,缺乏必要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导致社保基金的各种漏损惊人,挪用情况频频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存在着体制与机制上的严重弊端。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是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的人口老龄化准备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基金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投资积累功能,如果没有有效的投资手段作后盾,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部分积累的基金模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根据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囿于以下几个方面:库存现金、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等。其中财政专户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占绝大部分。这样的限定和基金储存构成,难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从银行存款方面看,银行利率的调整,通货膨胀率的波动都直接威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据有关资料显示,1985年至1993年的连续9年中,有4年(1985、1987、1988、1989)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均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年和1993年3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也低于通货膨胀率,只有1990年、1992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高于通货膨胀率。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即使全部按最长期限(8年)定期存储,也难以保值。1993年7月11日恢复保值补贴后,到期的3、5、8年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可分别按13。14%、14。94%、17。64%的年息计息,但按银行规定,保值贴补不给养老保险基金,导致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结余贬值加快。从国库券方面看,国库券年利率受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也同样存在贬值问题。1985年5年期国库券到1989年到期时,有两年利率大幅度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1987年国库券也存在同样问题。
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库券只能是1991年或1992年或1993年发行的。假设养老保险基金购买这三年发行的国库券各占三分之一,那么,1993年以国库券形式存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约为12。0%,而1993年全国城镇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为16。1%。可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国库券也难以保值。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分担机制不合理
根据xx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xx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9740亿元,其中征缴收入8016亿元,占总收入的85。75%
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下面几个:
一、立法强制力不够,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困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家和各省有关部门都对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作了具体与明确的要求,即所有企业均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上,参保率低一直是困扰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发展的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在规范这种关系时除劳动法部分条款外,主体依靠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来调整和规范,由于行政规章约束力不如法律,用它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显得极为脆弱:1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事业的管理无法做到依法行政,对养老保险行为的是与非不能依法确认,处罚也缺乏力度。2政府与被保险人之间养老保险有关争议时,裁定无“法”处理。
政府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义务无法强制履行,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权利也不能依“法”得到保障。使得劳动者对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失去信心。多年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中组织了实施,而非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极小,收缴率连续下降,除受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外,主要原因还是立法滞后,无“法”可依,导致处罚不力,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任意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有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赤字运作。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滞后,已经影响到了养老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企业职工的养老钱,经办机构承担的是服务养老保障事业的社会责任。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征收的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这样虽然保证了基金安全,也保障了各种待遇的支付,但压缩了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间。多年来,受统筹范围的限制,各地的基金支出、结余差别较大,集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督查处等权力于一身,权力高度集中,缺乏必要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导致社保基金的各种漏损惊人,挪用情况频频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存在着体制与机制上的严重弊端。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是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的人口老龄化准备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基金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投资积累功能,如果没有有效的投资手段作后盾,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部分积累的基金模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根据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囿于以下几个方面:库存现金、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等。其中财政专户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占绝大部分。这样的限定和基金储存构成,难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从银行存款方面看,银行利率的调整,通货膨胀率的波动都直接威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据有关资料显示,1985年至1993年的连续9年中,有4年(1985、1987、1988、1989)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均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年和1993年3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也低于通货膨胀率,只有1990年、1992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高于通货膨胀率。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即使全部按最长期限(8年)定期存储,也难以保值。1993年7月11日恢复保值补贴后,到期的3、5、8年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可分别按13。14%、14。94%、17。64%的年息计息,但按银行规定,保值贴补不给养老保险基金,导致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结余贬值加快。从国库券方面看,国库券年利率受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也同样存在贬值问题。1985年5年期国库券到1989年到期时,有两年利率大幅度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1987年国库券也存在同样问题。
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库券只能是1991年或1992年或1993年发行的。假设养老保险基金购买这三年发行的国库券各占三分之一,那么,1993年以国库券形式存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约为12。0%,而1993年全国城镇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为16。1%。可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国库券也难以保值。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分担机制不合理
根据xx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xx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9740亿元,其中征缴收入8016亿元,占总收入的8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