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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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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该规定办理。

    (一)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事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

    2。倘使用人未依前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得将该车收回来予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二)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车辆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客、货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第六条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附表3。5。3)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调派。无“派车单”者,守卫得禁止出车。

    第七条“派车单”应详填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单载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合于第十一条的非公用派车,并需加注里程数。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条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十条各单位派车交货、洽公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五)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一条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二条“行车纪录表”(附表3。5。4)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三条例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管理部经理核准后始准调派。

    第十四条经呈准的非公用派车,应负担使用里程3/公里的油资,由申请人于派车翌日连同行车执照、车钥匙一并缴交管理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