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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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
珠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二、责任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和分管局领导
三、权力运行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8年国务院251号令)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99年民政部18号令)
四、审批权限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相关工作。
五、办理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
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
国”、“中华”等字样
六、申报材料
(一)登记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成立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
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
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人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4、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八、监督检查
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个案调查及跟踪问效等手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九、责任追究
对不抓制度落实、不认真执行制度、违反行政权力运行规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权标准行使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保证行政权力合法、公正行使。
一、责任单位
珠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二、责任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和分管局领导
三、权力运行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8年国务院251号令)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99年民政部18号令)
四、审批权限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相关工作。
五、办理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
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
国”、“中华”等字样
六、申报材料
(一)登记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成立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
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
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人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4、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八、监督检查
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个案调查及跟踪问效等手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九、责任追究
对不抓制度落实、不认真执行制度、违反行政权力运行规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权标准行使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保证行政权力合法、公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