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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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投资效果的考核工作,依据国家制远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财会7[1998]17号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是指核算和反映建设单位资金及其运用的专门会计。它是用来分析、考核基本建设概算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经济核算,考核投资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规范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财务在学校财务处和学校校委会的领导下,完成以下会计核算任务::
1、对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各种消耗进行会计核算:2、对基本建设投资效果进行考核:3、对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实施会计监督;:
第五条基建财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仪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税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基建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前后各期一致。
第七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有外币业务时,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核算。
第十条对外报送的年度基建会计决算报表格式,按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学校为满足内部基本建设管理的需要编报的报表,按公司自行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决算会计报表格式编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设置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内容是建设单位的全部资金和资金运用。基本建设资金,就是建设单位的各种财产和物资的货币表现。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是指国家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无偿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包括:预算拨款、基建基金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其他拨款。
第十五条项目资本是指国家或其他部门、单位采用参股投资方式,拨给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分为国家资本、法入资本和个人资本等。
第十六条项目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是指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按规定程序向银行或有关单位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拨改贷"投资借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部门统贷基建基金借款、建设银行投资借款、;煤代油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和其他投资借款等。
第十八条银行短期借款是指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临时周转性借款。包括: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等。
第十九条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应付款项是指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因与有关部门、企业、单位以及个人之间发生往来结算业务时,而获得的临时性资金来源。包括: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福利费、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十条上级拨入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给学校为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内部形成的资金是学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留成收入。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资金在整个基本建设过程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具体占用形态: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2)储备资金。包括: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
(3)结算资金。包括: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等。
(4)在建资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5)建成资金。指已经完成了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过程,正式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即交付使用资产。
(6)待核销基建支出所占用的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所占用的资金是指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所占用的资金。
(7)转出投资所占用的资金。转出投资所占用的资金是指非经营项
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专用设施所占用的资金。
(8)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等。
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设置:
1。反映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科目有: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项国资本、项目资本公积等。实行上级主管部门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设置"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
2。反映各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的科目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和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有基建投资借款时,还应设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实行由上级主管部门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时,还应设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
3。反映基本建设结算业务的科目有: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交基建收入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等科目。
4。反映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关于投资借款结转和偿还业务的科目有:应收其他单位投资借款。
5。反映基本建设各种资金来源货币形态的科目有:银行存款、现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投资效果的考核工作,依据国家制远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财会7[1998]17号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是指核算和反映建设单位资金及其运用的专门会计。它是用来分析、考核基本建设概算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经济核算,考核投资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规范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财务在学校财务处和学校校委会的领导下,完成以下会计核算任务::
1、对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各种消耗进行会计核算:2、对基本建设投资效果进行考核:3、对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实施会计监督;:
第五条基建财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仪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税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基建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前后各期一致。
第七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有外币业务时,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核算。
第十条对外报送的年度基建会计决算报表格式,按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学校为满足内部基本建设管理的需要编报的报表,按公司自行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决算会计报表格式编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设置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内容是建设单位的全部资金和资金运用。基本建设资金,就是建设单位的各种财产和物资的货币表现。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是指国家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无偿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包括:预算拨款、基建基金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其他拨款。
第十五条项目资本是指国家或其他部门、单位采用参股投资方式,拨给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分为国家资本、法入资本和个人资本等。
第十六条项目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是指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按规定程序向银行或有关单位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拨改贷"投资借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部门统贷基建基金借款、建设银行投资借款、;煤代油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和其他投资借款等。
第十八条银行短期借款是指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临时周转性借款。包括: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等。
第十九条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应付款项是指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因与有关部门、企业、单位以及个人之间发生往来结算业务时,而获得的临时性资金来源。包括: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福利费、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十条上级拨入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给学校为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内部形成的资金是学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留成收入。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资金在整个基本建设过程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具体占用形态: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2)储备资金。包括: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
(3)结算资金。包括: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等。
(4)在建资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5)建成资金。指已经完成了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过程,正式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即交付使用资产。
(6)待核销基建支出所占用的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所占用的资金是指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所占用的资金。
(7)转出投资所占用的资金。转出投资所占用的资金是指非经营项
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专用设施所占用的资金。
(8)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等。
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设置:
1。反映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科目有: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项国资本、项目资本公积等。实行上级主管部门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设置"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
2。反映各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的科目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和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有基建投资借款时,还应设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实行由上级主管部门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时,还应设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
3。反映基本建设结算业务的科目有: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交基建收入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等科目。
4。反映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关于投资借款结转和偿还业务的科目有:应收其他单位投资借款。
5。反映基本建设各种资金来源货币形态的科目有:银行存款、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