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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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民办托幼机构。
第二章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要全面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休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备设施。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1台;每班配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幼儿人均达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幼儿人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c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园长(或举办者)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及其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生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园长(举办者)、教师和保育人员要在县教育局备案,持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并接受教育局、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
第六条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
1、申办人持所在地学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到县教育局申请,填写咸阳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申报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核实其办学资质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后,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组织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3、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4、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验收合格者,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准予登记注册的,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举办者、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存档,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5、举办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税务、质监、交警等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6、实行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检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由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2月,县教育局对全县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入园和编班
第七条幼儿园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时,应予以照顾。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至七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相应酌情减少。
第五章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档案)。要对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和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将结果通知家长。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供给幼儿饮用水,并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
第十八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儿中暑和冻伤。
第六章教育保育
第二十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要将培养幼儿良好习惯作为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任务,严禁小学化倾向。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应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应合理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应创设与幼儿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以幼儿的实践活动为前提,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幼儿做游戏。应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材料应突出多功能性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并根据幼儿的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促使幼儿保持愉快的情绪,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潜移默化,始终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四条在各项活动中,应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尊重个体差异,研究使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使用普通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和小学互相配合,密切联系,注重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园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幼儿园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应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由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时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制定、完善、人员奖惩,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制定学,并定期安排、总结工作。每学期末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汇报本园真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方面的制度。
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并及时按要求向教育局报送相关统计表册。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工作人员按标准应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等构成。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忠于职责、为人师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园长应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备较强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聘任并经县教育局考核合格后予以任命。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教育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五)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并努力为教职工业务进修创造条件;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管理园舍、设施和经费。
(七)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全面负责本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制订和执行教育计划,完成教育保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搞好本班幼儿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本班幼儿生活,配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执行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制度及要求。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联系,及时做好幼儿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幼儿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常识等。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九章安全保卫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由园长负总责。幼儿园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水、电、消防等设施及园舍进行巡视检查,严禁带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攻击型动物等。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房屋、玩具、电器、电源开关、煤气、暖气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用电、用水、取暖防范措施,严防幼儿触电、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保护制度,坚决防止幼儿走失、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
第四十一条非寄宿的幼儿每天必须实行家人或亲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恶意行为人接走,保证幼儿安全回家。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交通事故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使教师和幼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鼓励和提倡幼儿家长自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范畴,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提高幼儿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职责,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乡镇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本乡镇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违规违法幼儿园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查处,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园长、教师培训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有关制度,对幼儿园卫生条件、设施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对幼儿园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幼儿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配合教育部门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违法办园等行为的幼儿园进行停办整改或者取缔。
城建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校舍进行规划、检查、鉴定和验收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幼儿接送车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进行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等情况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广电部门负责在电视台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由教育部门配合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各学区要把民办幼儿园作为本学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视同公办学校一样安排,一样管理,一样检查,一样评估。要对本乡镇幼儿园、学前班的布点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保育、招生、收费、卫生、安全等常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落实园长、教师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学区校长是本乡镇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
各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和安全事故预案,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一章经费筹措
第四十六条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幼儿膳食费应按照民主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实行经费预算和决算,建立经费账目,接受教育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将年收入的20%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第十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县教育局职成幼教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教育、卫生、公安、物价、广电等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资质,违法开办的幼儿园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十二条 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进行年检,对合格的幼儿园进行颁证挂牌。对不合格或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复检,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办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园资格,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效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教育局年度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的。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或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有较大失误或不服从管理的;
(四)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五)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六)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民办托幼机构。
第二章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要全面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休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备设施。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1台;每班配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幼儿人均达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幼儿人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c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园长(或举办者)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及其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生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园长(举办者)、教师和保育人员要在县教育局备案,持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并接受教育局、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
第六条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
1、申办人持所在地学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到县教育局申请,填写咸阳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申报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核实其办学资质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后,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组织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3、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4、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验收合格者,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准予登记注册的,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举办者、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存档,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5、举办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税务、质监、交警等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6、实行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检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由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2月,县教育局对全县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入园和编班
第七条幼儿园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时,应予以照顾。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至七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相应酌情减少。
第五章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档案)。要对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和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将结果通知家长。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供给幼儿饮用水,并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
第十八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儿中暑和冻伤。
第六章教育保育
第二十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要将培养幼儿良好习惯作为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任务,严禁小学化倾向。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应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应合理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应创设与幼儿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以幼儿的实践活动为前提,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幼儿做游戏。应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材料应突出多功能性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并根据幼儿的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促使幼儿保持愉快的情绪,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潜移默化,始终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四条在各项活动中,应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尊重个体差异,研究使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使用普通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和小学互相配合,密切联系,注重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园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幼儿园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应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由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时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制定、完善、人员奖惩,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制定学,并定期安排、总结工作。每学期末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汇报本园真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方面的制度。
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并及时按要求向教育局报送相关统计表册。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工作人员按标准应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等构成。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忠于职责、为人师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园长应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备较强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聘任并经县教育局考核合格后予以任命。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教育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五)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并努力为教职工业务进修创造条件;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管理园舍、设施和经费。
(七)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全面负责本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制订和执行教育计划,完成教育保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搞好本班幼儿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本班幼儿生活,配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执行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制度及要求。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联系,及时做好幼儿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幼儿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常识等。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九章安全保卫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由园长负总责。幼儿园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水、电、消防等设施及园舍进行巡视检查,严禁带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攻击型动物等。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房屋、玩具、电器、电源开关、煤气、暖气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用电、用水、取暖防范措施,严防幼儿触电、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保护制度,坚决防止幼儿走失、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
第四十一条非寄宿的幼儿每天必须实行家人或亲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恶意行为人接走,保证幼儿安全回家。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交通事故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使教师和幼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鼓励和提倡幼儿家长自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范畴,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提高幼儿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职责,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乡镇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本乡镇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违规违法幼儿园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查处,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园长、教师培训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有关制度,对幼儿园卫生条件、设施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对幼儿园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幼儿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配合教育部门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违法办园等行为的幼儿园进行停办整改或者取缔。
城建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校舍进行规划、检查、鉴定和验收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幼儿接送车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进行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等情况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广电部门负责在电视台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由教育部门配合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各学区要把民办幼儿园作为本学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视同公办学校一样安排,一样管理,一样检查,一样评估。要对本乡镇幼儿园、学前班的布点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保育、招生、收费、卫生、安全等常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落实园长、教师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学区校长是本乡镇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
各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和安全事故预案,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一章经费筹措
第四十六条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幼儿膳食费应按照民主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实行经费预算和决算,建立经费账目,接受教育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将年收入的20%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第十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县教育局职成幼教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教育、卫生、公安、物价、广电等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资质,违法开办的幼儿园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十二条 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进行年检,对合格的幼儿园进行颁证挂牌。对不合格或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复检,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办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园资格,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效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教育局年度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的。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或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有较大失误或不服从管理的;
(四)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五)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六)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