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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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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科护理会诊

    1)高级责任护士以上人员具备申请会诊和参与会诊资质。申请会诊需要填写护理会诊单。

    2)病区遇有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时,应由病区或科部组织跨病区、多专科的护理会

    诊。并明确提出护理会诊目的和解决的问题,必要时护理部负责协调。

    3)护理会诊由专科护士或护士长主持,相关专业护士及病区相关护理人员参加,认真进行

    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进行调查研究。

    4)进行会诊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并事先发给参加会诊的人员,预做发言准备。

    5)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根据会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准备。讨论时由高级责任护士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问题,参加人员对护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会诊意见和建议。

    6)会诊结束时由专科护士或病区护士长总结,对会诊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组织临床实施,观察护理效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立项专门研究。

    7)会诊结束后,由主持会诊的高级责任护士或专科护士在护理会诊单上填写会诊意见,并有签名。

    (2)疑难病例护理会诊

    1)病区收治疑难病例时,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护士长组织护理会诊。内容主要是正确评估患者,发现正确的护理问题和对病情转归的判断,提出有效的护理措施及需注意的问题,根据临床需要随时进行护理会诊,并在护理会诊单中按要求记录。

    2)对特殊病例或典型病例,可由护理部负责组织全院性的护理会诊。会诊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会诊结束时应提供书面的会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