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不了也属个人言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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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一语惊人成名:“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对此,该市委组织部官员却认为,逯军此言属个人言行,只是代表个人,组织部也管不了,国家也是规定言论自由。(6月19日成都商报)
中国的官场上有个“潜规则”每每政府部门出现负面新闻,犯事的人总是“并非正式工作人员”而万一当事人“正式工作人员”的身份模糊不了,则往往会祭出另一件法宝,也就是这位“管不了”官员所谓的“属个人言行”——总之,出了事得个人顶着,别给作为官员的集体形象符号的“政府”两个字抹黑。
任何言行总是“个人言行”因为与个人相对的“集体”也是由个人组成的,它没有嘴巴,不会说话,必须通过“个人言行”来彰显和实施自己的意志。在此意义上,郑州市委组织部的“管不了”官员说“逯军此言属个人言行”当然也不能算错。然而,如同法官在法庭上审案,他或她的言行虽出之于个人,却代表着正义的威严,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如果某位法官在审案时胡说八道,行为失当,公民们是否有权质疑审判的公正性,而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应该追究该法官言行不当的责任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同理,逯军的惊人之语虽出自于个人之口,却是在记者要求他对于他们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解释——即作为政府官员,在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而不是作为个人和同事或亲朋好友进行私人聊天时——说的,代表的是国家或曰政府的意志,作为专门负责官员任免的市委组织部官员,难道连这点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吗?难道连这点政策水平都没有吗?面对逯军的言行失当,他竟然声称“组织部也管不了”更有甚者,还抬出了“言论自由”来做挡箭牌。看来,他可以和这位逯军副局长一起下课了——这种言语就算不是官官相护,为逯军开脱责任(表面上将责任推在逯军身上,维护了政府的整体形象,同时因为“管不了”也回避了对逯军的责任追究,可谓“一石二鸟”但实际上却更加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至少也算得上不作为,难道不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么?当然,用他自己的话来说“管不了”也“属个人言行”是他的“言论自由”——自然“组织部也管不了”
此外,政府官员在行使公共职责时,是否具有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呢?答曰: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显然“言论自由”的主体是作为个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府官员固然也是公民,但当他在行使国家或政府的意志时——一言以蔽之,在工作当中,他或她的一言一行代表的并非个体或个人,故他或她的言论不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如果他们在工作中言论或举止失当,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政府官员在工作中真有乱说乱动的自由,不但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将大打折扣,而且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福利都将受到严重的威胁——政府或政府官员在公共领域的自由前进一小步,那么,公民的自由可能将退后不止十大步。
要求政府部门对其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公共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力,不存在为谁说话的问题,因为政府最基本的职责即在于保护公民们的合法权益免于不正当——甚至非法——的侵犯,不管这种侵犯来自哪里。如果这种不正当的或非法的侵犯来自于政府或政府官员,必将造成公共领域的严重混乱和失范,如果不及时整治,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震荡,长此以往,真个是国将不国。
希望两位可敬的政府官员能就自己在该事件中的言行给纳税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同时,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上为什么竟然被开发商建起了12幢连体别墅和两幢楼中楼,恐怕也不能就此含糊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正翘首以待,等着郑州市相关部门的合理回应。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一语惊人成名:“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对此,该市委组织部官员却认为,逯军此言属个人言行,只是代表个人,组织部也管不了,国家也是规定言论自由。(6月19日成都商报)
中国的官场上有个“潜规则”每每政府部门出现负面新闻,犯事的人总是“并非正式工作人员”而万一当事人“正式工作人员”的身份模糊不了,则往往会祭出另一件法宝,也就是这位“管不了”官员所谓的“属个人言行”——总之,出了事得个人顶着,别给作为官员的集体形象符号的“政府”两个字抹黑。
任何言行总是“个人言行”因为与个人相对的“集体”也是由个人组成的,它没有嘴巴,不会说话,必须通过“个人言行”来彰显和实施自己的意志。在此意义上,郑州市委组织部的“管不了”官员说“逯军此言属个人言行”当然也不能算错。然而,如同法官在法庭上审案,他或她的言行虽出之于个人,却代表着正义的威严,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如果某位法官在审案时胡说八道,行为失当,公民们是否有权质疑审判的公正性,而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应该追究该法官言行不当的责任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同理,逯军的惊人之语虽出自于个人之口,却是在记者要求他对于他们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解释——即作为政府官员,在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而不是作为个人和同事或亲朋好友进行私人聊天时——说的,代表的是国家或曰政府的意志,作为专门负责官员任免的市委组织部官员,难道连这点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吗?难道连这点政策水平都没有吗?面对逯军的言行失当,他竟然声称“组织部也管不了”更有甚者,还抬出了“言论自由”来做挡箭牌。看来,他可以和这位逯军副局长一起下课了——这种言语就算不是官官相护,为逯军开脱责任(表面上将责任推在逯军身上,维护了政府的整体形象,同时因为“管不了”也回避了对逯军的责任追究,可谓“一石二鸟”但实际上却更加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至少也算得上不作为,难道不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么?当然,用他自己的话来说“管不了”也“属个人言行”是他的“言论自由”——自然“组织部也管不了”
此外,政府官员在行使公共职责时,是否具有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呢?答曰: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显然“言论自由”的主体是作为个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府官员固然也是公民,但当他在行使国家或政府的意志时——一言以蔽之,在工作当中,他或她的一言一行代表的并非个体或个人,故他或她的言论不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如果他们在工作中言论或举止失当,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政府官员在工作中真有乱说乱动的自由,不但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将大打折扣,而且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福利都将受到严重的威胁——政府或政府官员在公共领域的自由前进一小步,那么,公民的自由可能将退后不止十大步。
要求政府部门对其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公共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力,不存在为谁说话的问题,因为政府最基本的职责即在于保护公民们的合法权益免于不正当——甚至非法——的侵犯,不管这种侵犯来自哪里。如果这种不正当的或非法的侵犯来自于政府或政府官员,必将造成公共领域的严重混乱和失范,如果不及时整治,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震荡,长此以往,真个是国将不国。
希望两位可敬的政府官员能就自己在该事件中的言行给纳税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同时,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上为什么竟然被开发商建起了12幢连体别墅和两幢楼中楼,恐怕也不能就此含糊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正翘首以待,等着郑州市相关部门的合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