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万天价罚单是合法的报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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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举报南径镇龙门村村委选举不公,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龙门村82岁村民李应杰遭到了村委打击报复,被开出45万元的天价计生罚单,而龙门村基层官员则表示,天价计生罚单是依国家及粤省相关法规作出,并无不当。
众所周知,由于文化上的原因,在潮汕地区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超生几乎已经成了常态,因此,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潮汕地区往往很难得到有效地实施。此无他,因为潮汕文化中“重男轻女”以及“多子多福”思想的十分盛行,农民们的思想意识如此,甚至一些当地官员,包括村干部的思想意识也是如此。也就是说,甚至连负有计划生育执法责任的国家干部都对“多子多福”有强烈的认同感,自然也就难以有效实施和推行计划生育这一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国家从1983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20多年来,潮汕家庭依然子孙满堂。
就普宁市南径镇龙门村的情况而言,其实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计生政策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实例。管理计生工作的村干部们尚且生了一大群小孩,他们又怎么好要求村民们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呢?因此,虽然超生在中国是违规的,中国公民如果超生则需要接受一定的惩罚或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在如南径镇龙门村之类的潮汕文化区,超生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被默许的,一般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付出除抚养小孩所需费用之外的额外的超生成本。
然而,超生不会受罚毕竟只是“潜规则”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却是“显规则”“潜规则”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代替了“显规则”可“显规则”却是悬在“潜规则”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可能掉下来,落到某个人或某类人群的头上去——至于到底会落到谁的头上,则具有一定的选择性。那么,由谁来选择,选择谁,一般遵循什么规则呢?答曰,选择者一般是在中国现行政治或经济体制中占据权威或强势地位的个人,而被选择者则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公民。于是,通过这种选择性的执法,失效的“显规则”便成了某些处于强势地位的个人谋取个人利益或打击报复他人的利器——这不能不说是对于现行法律尊严的双重践踏。
一位生了8个小孩,却没有受到计生政策处罚的82岁老汉为什么会接到一张远远超出了他的经济承受能力的45万元的天价计生罚单呢?虽然村支书称罚款并无不当,是按上级规定和要求作出的,只是时间上巧合而已,但明眼人不难看出,这是一起具有明显选择性的合法的“报复性执法”且不说村委会不具法律条件,亦无计生执法权,即便有,现任村委副书记、副主任李宋武和被罚人一样,也生了8个小孩,为什么却居然照样当他的村官,而且没被罚一分钱?为什么被开罚单的人都是因对村里班子换届选举不满而去上访的村民?难道这仅仅只是巧合吗?不知那位辩称“只是时间上巧合”的村支书又作何解释?
这件事情的起因源于村里的民主选举,4000多位村民联合推举的自己代表,居然没有当选,却被镇里安排以前的老的村委班子继续担任,甚至连新华社记者就此发的内参,也仍然没有影响这一严重违反明主、公平、公正原则的任命结果。几位村民为了维护自身及村民们的合法权益而上访,却因此遭到了村干部冠冕堂皇的“合法报复”这一切都说明了,中国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道路仍然很漫长。
在这起45万元的天价计生罚单事件中,虽然如果这张罚单不是由村委会,而是由具备计生执法权的主体开出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就算如此,我们在这整个合法的执法事件中看到的却只是赤裸裸的家族式的“人治”见不到丝毫“法治”的影子。首先,根据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为什么4000多位村民依法直接选举的合法代表不能当选,而镇里非法指定的非法代表却霸着原来的位置不下来?这里面难道没有什么“猫腻”?原来的村委班子是否贪污腐化且不言,但严重失去民心则是毫无疑问的,何况,其中一些成员还严重超生,为什么这些人居然还能当上村干部呢?这些问题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至于潮汕地区的超生问题,笔者以为,既然由于种种原因,超生在潮汕地区实际上是如此普遍化,俗云“法不责众”国家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也应该尊重该地区的文化,适当放宽有关要求,使其中一部分“非法超生”合法化。这样,一方面能降低计生管理部门将计生审批或罚款之类的手段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腐败动机,另一方面将大大减少计生违法的绝对人数和相对比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此同时,则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反了计生有关法规的人员,不管来头有多大,一律应依法进行处理,绝不手软。只有如此,才能有效解决潮汕地区的超生问题。
撇开文化上的原因,不能不说,潮汕地区的超生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另一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部门不民主的“家长制”作风。民主与法治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民主存则法治兴,民主亡则法治亡,法治亡则人治起。作为国家法规的组成部分之一,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依赖于法治与法治精神,如果象南径镇一样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带头违法(非法指定村委班子,侵犯村民直选的合法权利),莫说计生法规,恐怕任何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与有效推行都将大打折扣。
因举报南径镇龙门村村委选举不公,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龙门村82岁村民李应杰遭到了村委打击报复,被开出45万元的天价计生罚单,而龙门村基层官员则表示,天价计生罚单是依国家及粤省相关法规作出,并无不当。
众所周知,由于文化上的原因,在潮汕地区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超生几乎已经成了常态,因此,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潮汕地区往往很难得到有效地实施。此无他,因为潮汕文化中“重男轻女”以及“多子多福”思想的十分盛行,农民们的思想意识如此,甚至一些当地官员,包括村干部的思想意识也是如此。也就是说,甚至连负有计划生育执法责任的国家干部都对“多子多福”有强烈的认同感,自然也就难以有效实施和推行计划生育这一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国家从1983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20多年来,潮汕家庭依然子孙满堂。
就普宁市南径镇龙门村的情况而言,其实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计生政策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实例。管理计生工作的村干部们尚且生了一大群小孩,他们又怎么好要求村民们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呢?因此,虽然超生在中国是违规的,中国公民如果超生则需要接受一定的惩罚或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在如南径镇龙门村之类的潮汕文化区,超生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被默许的,一般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付出除抚养小孩所需费用之外的额外的超生成本。
然而,超生不会受罚毕竟只是“潜规则”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却是“显规则”“潜规则”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代替了“显规则”可“显规则”却是悬在“潜规则”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可能掉下来,落到某个人或某类人群的头上去——至于到底会落到谁的头上,则具有一定的选择性。那么,由谁来选择,选择谁,一般遵循什么规则呢?答曰,选择者一般是在中国现行政治或经济体制中占据权威或强势地位的个人,而被选择者则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公民。于是,通过这种选择性的执法,失效的“显规则”便成了某些处于强势地位的个人谋取个人利益或打击报复他人的利器——这不能不说是对于现行法律尊严的双重践踏。
一位生了8个小孩,却没有受到计生政策处罚的82岁老汉为什么会接到一张远远超出了他的经济承受能力的45万元的天价计生罚单呢?虽然村支书称罚款并无不当,是按上级规定和要求作出的,只是时间上巧合而已,但明眼人不难看出,这是一起具有明显选择性的合法的“报复性执法”且不说村委会不具法律条件,亦无计生执法权,即便有,现任村委副书记、副主任李宋武和被罚人一样,也生了8个小孩,为什么却居然照样当他的村官,而且没被罚一分钱?为什么被开罚单的人都是因对村里班子换届选举不满而去上访的村民?难道这仅仅只是巧合吗?不知那位辩称“只是时间上巧合”的村支书又作何解释?
这件事情的起因源于村里的民主选举,4000多位村民联合推举的自己代表,居然没有当选,却被镇里安排以前的老的村委班子继续担任,甚至连新华社记者就此发的内参,也仍然没有影响这一严重违反明主、公平、公正原则的任命结果。几位村民为了维护自身及村民们的合法权益而上访,却因此遭到了村干部冠冕堂皇的“合法报复”这一切都说明了,中国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道路仍然很漫长。
在这起45万元的天价计生罚单事件中,虽然如果这张罚单不是由村委会,而是由具备计生执法权的主体开出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就算如此,我们在这整个合法的执法事件中看到的却只是赤裸裸的家族式的“人治”见不到丝毫“法治”的影子。首先,根据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为什么4000多位村民依法直接选举的合法代表不能当选,而镇里非法指定的非法代表却霸着原来的位置不下来?这里面难道没有什么“猫腻”?原来的村委班子是否贪污腐化且不言,但严重失去民心则是毫无疑问的,何况,其中一些成员还严重超生,为什么这些人居然还能当上村干部呢?这些问题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至于潮汕地区的超生问题,笔者以为,既然由于种种原因,超生在潮汕地区实际上是如此普遍化,俗云“法不责众”国家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也应该尊重该地区的文化,适当放宽有关要求,使其中一部分“非法超生”合法化。这样,一方面能降低计生管理部门将计生审批或罚款之类的手段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腐败动机,另一方面将大大减少计生违法的绝对人数和相对比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此同时,则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反了计生有关法规的人员,不管来头有多大,一律应依法进行处理,绝不手软。只有如此,才能有效解决潮汕地区的超生问题。
撇开文化上的原因,不能不说,潮汕地区的超生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另一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部门不民主的“家长制”作风。民主与法治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民主存则法治兴,民主亡则法治亡,法治亡则人治起。作为国家法规的组成部分之一,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依赖于法治与法治精神,如果象南径镇一样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带头违法(非法指定村委班子,侵犯村民直选的合法权利),莫说计生法规,恐怕任何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与有效推行都将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