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让我们生活在疑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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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重庆商报载,去年12月21日,在一长途汽车上,家住李家沱的殷文碧女士捡到一个装有一千余元现金和相关证件的钱包。在接下来的8天时间里,她通过拨打钱包内一电话本上的34个电话,终于在前日找到这位名叫王天义的失主。但奇怪的是,王始终不肯前来领取钱包,原因是他不相信有这样的好心人,并害怕是有人蓄意设计的骗局。
读到这则新闻,大多数人可能并不认同那位名叫王天义的失主过分的谨慎行为。但是,古人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还说“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即便对自己熟悉的人,根据中国传统疑忌社会里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尚且不能够全信,更何况对于陌生人。因此,王天义害怕陷入骗局而不肯亲自去领取自己丢失的钱物,也是能够理解的——史记•鲁仲连邹阳传曰:“臣闻明月之珠,夜光之璧,以暗投人于道路,人无不按剑相眄者。何则?无因而至前也。”——这事儿若是落到我们自己的头上,恐怕我们同样也不会相信天下竟还有这种好心人儿,你想,人家与咱非亲非故,凭什么到口的肥肉给吐出来呀?
如此为王天义“辩护”却并不等于笔者就不对他的“疑忌心理”与目前中国社会的这种诚信缺失表示质疑。无谓的道德义愤往往并不能拯救道德本身的沦落——面对这种中国式的黑色幽默事件,我们更应该冷静地反思自己和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与文化,并追问是什么让我们生活在疑忌之中?
传统中国是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乡土社会。由于交通不便,加上大多数人依靠土地讨生活,活动的范围自然也就受着土地的限制,生于斯、死于斯也就成了生活的常态。因此,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礼俗”——其本质是一种道德契约——来规范和调节,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则建立在“熟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不管是对人的信任还是不信任,都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如果信任的风险大于不信任的风险,或者换一种方式说,即信任的成本大于不信任的成本,大多数人在趋利避害心理的驱动下肯定会倾向于后者的。由于道德契约的强制性有限,它的“生效”与否全凭人与人之间的熟悉程度与别人的良心,因此,即便对于自己熟悉的人,人们也不得不在信任与不信任之间寻求一种微妙的平衡,于是便形成了一种对任何人都“不可全信”的心理。另外,由于人对于陌生的事物有一种天生的恐惧感,而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缺乏与陌生人打交道的经验的社会里,对陌生人的不信任也就很自然的了——在对陌生人的恐惧心理这一放大镜的观照下,信任的风险要比不信任的风险大得多。
可是,随着交通与通讯的发展及人口流动性、社会复杂性的剧增,任何社会想要继续保持传统的那种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形态都不可能了——乡土中国不得不向现代“陌生人社会”形态转型。然而,相对于物质层面的文化变迁的加速,我们在制度与精神层面的文化建设却显得“滞后”一方面,在传统“熟人”社会里,信任的维持依靠的是道德契约,而现代“陌生人社会”里信任体系的构建依靠的却是法律契约;另一方面,从“熟人社会”里走出来才不久的中国人在应对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时,仍然因袭着传统因缺乏与陌生人交往的经验而形成的思维习惯。因此“法治”不健全或“法治”的缺失与社会文化心理的惰性是产生我国目前这种诚信严重缺失的社会现状的最重要的原因,而维系“熟人社会”的传统道德的沦丧而导致的社会诚信水平的滑坡倒还在其次。
鉴于此,在我们哀叹社会诚信的缺失和呼吁社会诚信体系的重建时,不能仅仅把诚信当成一种个体的或社会的道德来构建,而是要从制度的层面着手——只有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下,使不诚信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诚信的时候,社会的风习才会发生根本性的逆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才会有安全感,一个道德高尚的社会才会降临。
1月1日重庆商报载,去年12月21日,在一长途汽车上,家住李家沱的殷文碧女士捡到一个装有一千余元现金和相关证件的钱包。在接下来的8天时间里,她通过拨打钱包内一电话本上的34个电话,终于在前日找到这位名叫王天义的失主。但奇怪的是,王始终不肯前来领取钱包,原因是他不相信有这样的好心人,并害怕是有人蓄意设计的骗局。
读到这则新闻,大多数人可能并不认同那位名叫王天义的失主过分的谨慎行为。但是,古人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还说“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即便对自己熟悉的人,根据中国传统疑忌社会里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尚且不能够全信,更何况对于陌生人。因此,王天义害怕陷入骗局而不肯亲自去领取自己丢失的钱物,也是能够理解的——史记•鲁仲连邹阳传曰:“臣闻明月之珠,夜光之璧,以暗投人于道路,人无不按剑相眄者。何则?无因而至前也。”——这事儿若是落到我们自己的头上,恐怕我们同样也不会相信天下竟还有这种好心人儿,你想,人家与咱非亲非故,凭什么到口的肥肉给吐出来呀?
如此为王天义“辩护”却并不等于笔者就不对他的“疑忌心理”与目前中国社会的这种诚信缺失表示质疑。无谓的道德义愤往往并不能拯救道德本身的沦落——面对这种中国式的黑色幽默事件,我们更应该冷静地反思自己和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与文化,并追问是什么让我们生活在疑忌之中?
传统中国是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乡土社会。由于交通不便,加上大多数人依靠土地讨生活,活动的范围自然也就受着土地的限制,生于斯、死于斯也就成了生活的常态。因此,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礼俗”——其本质是一种道德契约——来规范和调节,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则建立在“熟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不管是对人的信任还是不信任,都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如果信任的风险大于不信任的风险,或者换一种方式说,即信任的成本大于不信任的成本,大多数人在趋利避害心理的驱动下肯定会倾向于后者的。由于道德契约的强制性有限,它的“生效”与否全凭人与人之间的熟悉程度与别人的良心,因此,即便对于自己熟悉的人,人们也不得不在信任与不信任之间寻求一种微妙的平衡,于是便形成了一种对任何人都“不可全信”的心理。另外,由于人对于陌生的事物有一种天生的恐惧感,而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缺乏与陌生人打交道的经验的社会里,对陌生人的不信任也就很自然的了——在对陌生人的恐惧心理这一放大镜的观照下,信任的风险要比不信任的风险大得多。
可是,随着交通与通讯的发展及人口流动性、社会复杂性的剧增,任何社会想要继续保持传统的那种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形态都不可能了——乡土中国不得不向现代“陌生人社会”形态转型。然而,相对于物质层面的文化变迁的加速,我们在制度与精神层面的文化建设却显得“滞后”一方面,在传统“熟人”社会里,信任的维持依靠的是道德契约,而现代“陌生人社会”里信任体系的构建依靠的却是法律契约;另一方面,从“熟人社会”里走出来才不久的中国人在应对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时,仍然因袭着传统因缺乏与陌生人交往的经验而形成的思维习惯。因此“法治”不健全或“法治”的缺失与社会文化心理的惰性是产生我国目前这种诚信严重缺失的社会现状的最重要的原因,而维系“熟人社会”的传统道德的沦丧而导致的社会诚信水平的滑坡倒还在其次。
鉴于此,在我们哀叹社会诚信的缺失和呼吁社会诚信体系的重建时,不能仅仅把诚信当成一种个体的或社会的道德来构建,而是要从制度的层面着手——只有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下,使不诚信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诚信的时候,社会的风习才会发生根本性的逆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才会有安全感,一个道德高尚的社会才会降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