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应怎样对待富士康起诉比亚迪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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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北京商报载,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富士康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了一场司法鉴定。15位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原告的商业秘密是不是自己独有和对被告使用跟原告相应的技术资料研究系统文件和原告的商业背景关系是不是相同等两个方面的技术问题进行了鉴定,至于商业秘密能不能构成,法院并没有下任何明确的结论。
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尚未公布,比亚迪是否侵犯富士康商业秘密还得专家们说了算,不过,富士康既然花费那么多精力来起诉比亚迪,总不至于是空穴来风,手头肯定得有过硬的证据吧。但是,俗话说“把凯撒的东西留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结果如何,还是让司法部门与专家们去认定吧——诚信是立国之本,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应该相信政府在处理司法案件时具有足够的远见且是公平公正的。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弗朗索瓦?德?福博奈在论西班牙财政状况一书中云“一国之巨大动力应是信任”经济学家们已经有一定的共识,认为信息能够减少在达成、实施以及监督合约方面或者在更多的非正式讨价还价中的交易成本。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最大的障碍却是制度障碍与文化障碍,即诚信文化的缺失与保障诚信的制度设计及制度执行力的缺失。
尽管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却也不得不说,我国的制造业仍然处于世界制造业价值链体系的低端环节。我国要发展高端制造业,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一方面要依靠高新技术的自主创新,另一方面便是高新技术的引进——此二者都对制度环境如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制度为交换提供了结构,(加上被采用的技术)而决定交易的成本和转换的成本。不同的交易成本,也影响了经济成就。一般而言,交换的复杂程度和专业化高低,决定了交易契约的制度化层次。当专业化程度愈高,有价值之特性数目愈大且所具的变化性大,越必须倚重可靠的制度(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进行契约行为,降低不确定性。一般的制造业对制度要求并不敏感,而先进制造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对制度的要求却比较敏感。对普通的制造过程来说,所依赖的技术知识基本上都是属于显性的、可编码的和可学习的,而先进制造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非常严格,很多产业的发展还需要企业运用长期积累的各种隐含性知识。跨国企业往往出于利益考虑,决不会把其花费了巨额投资的技术和诀窍,或者容易被模仿的制造技术,贸然转移到一个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严格、对模仿行为处置不严厉的国家和地区。因为猖獗的盗版和对知识产权的肆意模仿都会增大跨国企业先进制造业的进入风险和成本。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目前,进入中国的fdi企业,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属于一般的制造业,即使是所谓的高技术企业,也只是高技术产业中密集地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的低端部分,真正的高技术企业却少而又少。
然而,我国本土的一些制造业企业,由于受短期行为和盈利的驱动,往往热衷于模仿和价格战。不可否认,这种行为确实能在短期内促进企业或区域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削弱甚至扼杀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同时恶化了该区域的投资和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环境。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是得不偿失的——在现阶段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力的来源已不再是便宜的劳动力,而是知识和创新。如果地方政府抱着本位主义的态度容忍、保护、甚至鼓励这种无序的或者不正当的短期行为的存在和生长,其实质是奖懒罚勤,抑制自主创新的动力,这无疑是在经济上的自我封闭和自杀——因为偷来的拳头是打不死本人的,区域经济假如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最后必然在高度的竞争中失败。治理这种短视行为的的关键,是要从源头建立各种鼓励企业长期行为的制度,包括在企业内部建立长远的利益代表者机制,以长远利益对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不仅是出于吸引高端制造业fdi企业的需要,也是基于激励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占领产业链高端的现实战略考虑。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国人、政府、司法机关与专家们对待富士康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案应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一切让事实和证据说话,而不是抱着地方保护主义不放,鼠目寸光,只看到眼前的一点点小利——在对于作为荣膺“大中华地区最大出口商”、forbes及fortune全球五百大企业,及“全球3c代工服务领域龙头”等头衔,名列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佳声望标竿电子企业15强,同时成为全球惟一连续五年名列美国商业周刊科技百强(it100)前十名的富士康公司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处理中释放的信号必将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声望,国人对此不可不慎重呀。
11月7日北京商报载,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富士康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了一场司法鉴定。15位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原告的商业秘密是不是自己独有和对被告使用跟原告相应的技术资料研究系统文件和原告的商业背景关系是不是相同等两个方面的技术问题进行了鉴定,至于商业秘密能不能构成,法院并没有下任何明确的结论。
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尚未公布,比亚迪是否侵犯富士康商业秘密还得专家们说了算,不过,富士康既然花费那么多精力来起诉比亚迪,总不至于是空穴来风,手头肯定得有过硬的证据吧。但是,俗话说“把凯撒的东西留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结果如何,还是让司法部门与专家们去认定吧——诚信是立国之本,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应该相信政府在处理司法案件时具有足够的远见且是公平公正的。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弗朗索瓦?德?福博奈在论西班牙财政状况一书中云“一国之巨大动力应是信任”经济学家们已经有一定的共识,认为信息能够减少在达成、实施以及监督合约方面或者在更多的非正式讨价还价中的交易成本。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最大的障碍却是制度障碍与文化障碍,即诚信文化的缺失与保障诚信的制度设计及制度执行力的缺失。
尽管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却也不得不说,我国的制造业仍然处于世界制造业价值链体系的低端环节。我国要发展高端制造业,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一方面要依靠高新技术的自主创新,另一方面便是高新技术的引进——此二者都对制度环境如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制度为交换提供了结构,(加上被采用的技术)而决定交易的成本和转换的成本。不同的交易成本,也影响了经济成就。一般而言,交换的复杂程度和专业化高低,决定了交易契约的制度化层次。当专业化程度愈高,有价值之特性数目愈大且所具的变化性大,越必须倚重可靠的制度(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进行契约行为,降低不确定性。一般的制造业对制度要求并不敏感,而先进制造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对制度的要求却比较敏感。对普通的制造过程来说,所依赖的技术知识基本上都是属于显性的、可编码的和可学习的,而先进制造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非常严格,很多产业的发展还需要企业运用长期积累的各种隐含性知识。跨国企业往往出于利益考虑,决不会把其花费了巨额投资的技术和诀窍,或者容易被模仿的制造技术,贸然转移到一个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严格、对模仿行为处置不严厉的国家和地区。因为猖獗的盗版和对知识产权的肆意模仿都会增大跨国企业先进制造业的进入风险和成本。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目前,进入中国的fdi企业,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属于一般的制造业,即使是所谓的高技术企业,也只是高技术产业中密集地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的低端部分,真正的高技术企业却少而又少。
然而,我国本土的一些制造业企业,由于受短期行为和盈利的驱动,往往热衷于模仿和价格战。不可否认,这种行为确实能在短期内促进企业或区域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削弱甚至扼杀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同时恶化了该区域的投资和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环境。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是得不偿失的——在现阶段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力的来源已不再是便宜的劳动力,而是知识和创新。如果地方政府抱着本位主义的态度容忍、保护、甚至鼓励这种无序的或者不正当的短期行为的存在和生长,其实质是奖懒罚勤,抑制自主创新的动力,这无疑是在经济上的自我封闭和自杀——因为偷来的拳头是打不死本人的,区域经济假如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最后必然在高度的竞争中失败。治理这种短视行为的的关键,是要从源头建立各种鼓励企业长期行为的制度,包括在企业内部建立长远的利益代表者机制,以长远利益对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不仅是出于吸引高端制造业fdi企业的需要,也是基于激励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占领产业链高端的现实战略考虑。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国人、政府、司法机关与专家们对待富士康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案应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一切让事实和证据说话,而不是抱着地方保护主义不放,鼠目寸光,只看到眼前的一点点小利——在对于作为荣膺“大中华地区最大出口商”、forbes及fortune全球五百大企业,及“全球3c代工服务领域龙头”等头衔,名列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佳声望标竿电子企业15强,同时成为全球惟一连续五年名列美国商业周刊科技百强(it100)前十名的富士康公司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处理中释放的信号必将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声望,国人对此不可不慎重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