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文凭观还是能力的文凭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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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信息日报载“39岁的哲学硕士陈颖状告母校中山大学案”再次在广州中院开审。案由是陈颖13年前伪造大专毕业证,报考考上中大研究生,毕业6年后中大却以学历造假为由撤销其硕士文凭。
我们暂且不管中大撤销陈颖硕士文凭的是与非,先来思考一个问题,即文凭到底代表着什么?我想,文凭代表着一种社会认同,是社会委托某些权威部门授予某位公民的能证明他已具备某一方面能力的标志物。上述对于文凭的阐释可能大部分人都能接受吧。然而,这一阐释隐藏着三个预设,一是该部门用于衡量个体某方面能力的标准应是合理的,二是该部门设计的测试个体某方面能力的程序应是合理的,三是衡量的标准与测试的程序对于每一位参与测试者都是公平、公正的。这三个预设当中,第一条是最重要的,基础性的,因为没有标准的合理性,剩下的两个预设对文凭的存在合理性将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目前我国各大中院校衡量公民某方面能力并作为发放文凭的标准比较单一,即考试成绩。如果否认这种唯一标准的合理性,无疑表明以此为标准发放的文凭的背后空空如也,什么都不能代表。我们姑且暂时认同考试标准的合理性,并在这一前提下来观照陈颖这一案例。如果陈颖通过了中大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并且能通过中大的各种检验顺利毕业,在承认考试的检验确实和能力具有比较密切的相关性的前提下,也就等于说他确实具备某方面一定的能力——由于文凭是个体某方面能力的标志物,在此意义上,那怕他以前连小学文凭都没有,他通过这一考试程序后持有中大颁发的硕士文凭也是完全正当的,也就是说中大以他伪造大专毕业证为由撤销其硕士文凭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自然,陈颖伪造大专毕业证报考中大研究生这一行为违背了上述预设中的第三条,即“程序正义”的原则,对其他拥有专科以上文凭且报考了中大的考生或没有专科以上文凭想考中大却被拒之门外的公民来说,似乎是不公正的——他应该为此“不公正”的行为负责,并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程序正义”的合理性本身必须建立在“程序设计或设置”本身的合理性上,或者说“程序正义”不仅仅是指“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还包括“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大专毕业证就不能报考研究生这种制度或程序设计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设计没有“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如果某人具备考上研究生的能力,只是没有专科以上的文凭,为什么就不能参加研究生考试呢?何况,教育是一种国家向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它的大门应该向所有的公民敞开,而不管他或她的年龄、姓别、身份、地位、学历等等如何。没有大专毕业证就不能报考研究生是一种很明显的“学历歧视”陈颖伪造大专毕业证不过是以一种不正当的手段来争取自己正当的权利罢了——这种行为既是对“没有大专毕业证就不能报考研究生”这种不合理的制度设计的无奈的认可,又是对这种制度设计的消极反抗。由于中大撤销陈颖硕士文凭的理据是建立在不合理的制度设计上的,自然也就失去了它的合理性。
那么,中大为什么会这么恼羞成怒,一定要撤销陈颖的硕士文凭呢?当然,由于陈颖顺利地通过了中大的测试程序,中大绝对不会对陈颖的硕士文凭是否代表他已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因为这等于打了自己的嘴巴。中大恼火的其实是陈颖对它制订和执行“游戏规则”的权力的冒犯。文凭的发放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利益分配的权力,由于中大的眼中只有这种“权力的文凭观”却没有“能力的文凭观”陈颖不按牌理出牌,破坏了它的“游戏规则”——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这其实是霸王条款——只有对陈颖作出严肃的处理,才能重建这种权力的威严,否则以后保不定有更多的人会效法陈颖。说穿了,这其实是一种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无非是为了保卫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局一格降人才”笔者认为,中大不但应该收回对陈颖的处理,而且教育部在研究生考试的门槛设置上也应该取消类似“大学本科或大专以上学历”之类的条款,向所有愿意参加考试且具备一定能力的公民敞开。此外,也要研究更有效的个体能力测试的办法,改变目前这种以考试做为唯一标准的人才评价方式,从而使文凭回归其本身应该具有的职能,真正能成为个体具有某一方面能力的标志物。
9月28日信息日报载“39岁的哲学硕士陈颖状告母校中山大学案”再次在广州中院开审。案由是陈颖13年前伪造大专毕业证,报考考上中大研究生,毕业6年后中大却以学历造假为由撤销其硕士文凭。
我们暂且不管中大撤销陈颖硕士文凭的是与非,先来思考一个问题,即文凭到底代表着什么?我想,文凭代表着一种社会认同,是社会委托某些权威部门授予某位公民的能证明他已具备某一方面能力的标志物。上述对于文凭的阐释可能大部分人都能接受吧。然而,这一阐释隐藏着三个预设,一是该部门用于衡量个体某方面能力的标准应是合理的,二是该部门设计的测试个体某方面能力的程序应是合理的,三是衡量的标准与测试的程序对于每一位参与测试者都是公平、公正的。这三个预设当中,第一条是最重要的,基础性的,因为没有标准的合理性,剩下的两个预设对文凭的存在合理性将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目前我国各大中院校衡量公民某方面能力并作为发放文凭的标准比较单一,即考试成绩。如果否认这种唯一标准的合理性,无疑表明以此为标准发放的文凭的背后空空如也,什么都不能代表。我们姑且暂时认同考试标准的合理性,并在这一前提下来观照陈颖这一案例。如果陈颖通过了中大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并且能通过中大的各种检验顺利毕业,在承认考试的检验确实和能力具有比较密切的相关性的前提下,也就等于说他确实具备某方面一定的能力——由于文凭是个体某方面能力的标志物,在此意义上,那怕他以前连小学文凭都没有,他通过这一考试程序后持有中大颁发的硕士文凭也是完全正当的,也就是说中大以他伪造大专毕业证为由撤销其硕士文凭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自然,陈颖伪造大专毕业证报考中大研究生这一行为违背了上述预设中的第三条,即“程序正义”的原则,对其他拥有专科以上文凭且报考了中大的考生或没有专科以上文凭想考中大却被拒之门外的公民来说,似乎是不公正的——他应该为此“不公正”的行为负责,并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程序正义”的合理性本身必须建立在“程序设计或设置”本身的合理性上,或者说“程序正义”不仅仅是指“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还包括“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大专毕业证就不能报考研究生这种制度或程序设计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设计没有“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如果某人具备考上研究生的能力,只是没有专科以上的文凭,为什么就不能参加研究生考试呢?何况,教育是一种国家向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它的大门应该向所有的公民敞开,而不管他或她的年龄、姓别、身份、地位、学历等等如何。没有大专毕业证就不能报考研究生是一种很明显的“学历歧视”陈颖伪造大专毕业证不过是以一种不正当的手段来争取自己正当的权利罢了——这种行为既是对“没有大专毕业证就不能报考研究生”这种不合理的制度设计的无奈的认可,又是对这种制度设计的消极反抗。由于中大撤销陈颖硕士文凭的理据是建立在不合理的制度设计上的,自然也就失去了它的合理性。
那么,中大为什么会这么恼羞成怒,一定要撤销陈颖的硕士文凭呢?当然,由于陈颖顺利地通过了中大的测试程序,中大绝对不会对陈颖的硕士文凭是否代表他已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因为这等于打了自己的嘴巴。中大恼火的其实是陈颖对它制订和执行“游戏规则”的权力的冒犯。文凭的发放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利益分配的权力,由于中大的眼中只有这种“权力的文凭观”却没有“能力的文凭观”陈颖不按牌理出牌,破坏了它的“游戏规则”——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这其实是霸王条款——只有对陈颖作出严肃的处理,才能重建这种权力的威严,否则以后保不定有更多的人会效法陈颖。说穿了,这其实是一种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无非是为了保卫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局一格降人才”笔者认为,中大不但应该收回对陈颖的处理,而且教育部在研究生考试的门槛设置上也应该取消类似“大学本科或大专以上学历”之类的条款,向所有愿意参加考试且具备一定能力的公民敞开。此外,也要研究更有效的个体能力测试的办法,改变目前这种以考试做为唯一标准的人才评价方式,从而使文凭回归其本身应该具有的职能,真正能成为个体具有某一方面能力的标志物。